作者:小编 日期:2024-11-30 17:45:21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我局牵头起草了《昆明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12月4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2月4日前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公益便利、安全第一,按照“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教育部门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协调所属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食堂建设,完善食堂设施设备条件;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责任督学体系,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履行食堂管理主体责任;对学校食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开展审计;指导学校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与营养健康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定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及学生健康状况监测等工作;协助财政、发改、公安等部门开展工作。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书记按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推行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策前,应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地位。
(一)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至少配有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
学校作为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的监管,配备管理人员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包括食堂食材采购质量、索证索票台账记录、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售卖价格、餐食质量、服务质量、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公益性质不受影响。
市县两级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作为管理机构,实施所属公办学校大宗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入围工作,形成供应商入围清单、建立采购平台,并将食材供应商名单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办学校在平台中选择清单内供应商开展采购工作,由供应商负责统一配送。鼓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学校食堂小额零星采购,应按照学校内控制度规定,择优确定供应商,实行定点采购。货款须由学校账户直接支付给相应供应商。
大宗食材包括米、面、油、调味品、蔬菜、鲜肉和冷鲜肉、冷冻食品(半成品)、冷鲜禽类、豆制品、奶制品、鲜活农产品等。
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 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 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鼓励学校组织家长参与验收监督工作。验收食材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应查验食品外观、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将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录入台账,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确保原料可靠、问题可查、源头可溯。对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应拒绝验收。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离墙 10厘米存放。采购的食品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冷藏冷冻的应及时进行冷藏冷冻贮存,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范围要求,定期对冷冻冷藏设施进行清洁、维护和维修。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确保分餐过程中餐食安全。食品烹饪后,应在2小时内售餐完毕,不得向学生出售隔夜、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健康的食物。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用留样冰柜,在监控区域内由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应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专用留样冰柜冷藏(0℃至8℃)保存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学校食堂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操作区与用餐区之间设置物理分隔,实行上锁管理或身份识别管理,未经允许和登记,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进入;应当设置合理、标准的安全通道,配备符合标准的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体检1次。厨师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营养专业知识相关培训,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洗手消毒;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进行手部消毒;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强化对招投标、采购、验收、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数据分析、智能预警、核查督办、整改问效,实现全链条无缝衔接、全方位集成管理、全流程有效监督。推动全市学校食堂100%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逐步建立校园食品安全可视化非现场监管机制,用好线上视频巡查,实现食品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风险隐患的自动识别、预警、信息推送及整改。
将民办学校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检指标体系,探索民办学校积分制管理,实现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相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方面发生重大失误或风险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等方面进行限制或调减。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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