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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第21期)

作者:小编 日期:2024-12-02 19:43:12 点击数: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第21期)(图1)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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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7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当事人后厨从业人员未佩戴发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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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未公示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的食品原料猪肉动物检疫证明与进货票日期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后厨人员着装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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