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编 日期:2025-02-21 10:18:06 点击数:
为持续推进”校园餐”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抓实“校园餐”食品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和学校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控制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经营主体,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材供应企业等。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最终解释权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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